6226开头是什么银行的银行卡,6226开头是什么银行的卡号
证据目录
1.郑州冠城通信行、河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二七通信设备行工商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郭三和韩二从2012年左右开始合伙做手机批发,先是中原路,后来是通信新天地等。且双方共同经营多个门面;
韩二和郭三是多年手机批发生意的合作伙伴。他们是河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韩二股份占40%,被申请人占60%;
双方有复杂的经济往来。
二。王武名下交通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王五收到钱后,在接到通知后不久就转到了韩二指定的银行账户,没有私自挪作他用。
三。申请法院调取的郭三(身份证号:410)名下的银行流水。
证明:郭三与韩二之间有数百笔相互转账,涉及人民币金额,两者之间有经济往来,可以证明郭三关于韩二代王五只支付人民币的说法明显不实。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很明显郭三与王五没有借款协议,也没有民间借贷的意图。郭三与韩二有经济纠纷,应该起诉韩二。
提交人: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街22号院22号楼22号,手机号156。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传唤郭三(身份证号:41048)(卡号:622081,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卡号:6230 5840 0000,平安银行),(卡号:3568 6,平安银行),(卡号:6216 26,平安银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郭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至你院,正在审理中。庭审中,郭三提交了部分银行明细,称案外韩二代申请人偿还其利息1.7万亿元。申请人认为,郭三在庭审时只提交了韩二转账的部分细节,故意隐瞒,并未提供全部转账记录,因此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不能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公正判决,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郭三霞银行卡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对手信息。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